兩岸簽署租稅協議 確立例外條款及四不原則 台商外資都受惠

2015-08-26
署租稅協議,基於「例外條款」只要在台灣設管理處、依法納稅,都可避免雙重課稅,且加上「四不原則」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案件使用、不作稅務外用途、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這不僅讓台商降低稅負、增加保障,外資也更願意經由台灣投資中國。

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與中國海協會長陳德銘,今天下午在中國福州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租稅協議)。

此次的租稅協議重點,在於納入「例外條款」,也就是,未來只要實際管理處所位於台灣、依台灣稅法納稅者,均可納入保障、避免雙重課稅。

同時,確立「四不原則」,即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案件使用、不作稅務外用途、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以逃漏稅為例,在台灣僅有行政罰,但在中國可能被提起刑事公訴,今後加入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使用等原則,將可增加台商的保障。

財政部指出,目前我國已簽署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有28個,其中7個屬亞洲地區(包括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越南、以色列、印度及泰國),兩岸租稅協議將拓展我國在亞洲地區之租稅協定網絡,建構更完善的全球租稅協定網絡,營造永久合理低稅負環境,有利我商全球營運布局,吸引外資來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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