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8大缺失 金管會開罰510萬及3項糾正

2015-11-04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3日指出,在進行業務檢查時,發現遠雄人壽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未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全程錄音,並經其同意,還有辦理旅行平安保險業務以折扣方式計收保費及團體理賠未依條款內容給付保險金等8大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的事實明確,因此,依保險法對遠雄人壽核處罰鍰共計新台幣510萬元及3項糾正。

金管會指出,在前次一般業務檢查發現遠雄人壽利害關係人資料有建檔不完整的情事,這次檢查仍發現相同情形,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同時,遠雄人壽在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有保單內容以約定書方式批註修訂條款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也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

金管會還指出,遠雄人壽買進結構型債券有最終到期日超逾5年惟保本比率不為100%,或最終到期日有超逾10年的情事,未依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金管會檢查時也發現,遠雄人壽在收款項逾清償期2年未收回者,未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且所訂「非放款資產評估作業準則」尚未提報董事會及送主管機關備查,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第14條、第18條規定不符。

不僅如此,金管會表示,遠雄人壽保險商品簡介文宣的內容,有未顯著揭露警語者,也不符「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第1條4款等規定。 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未在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全程錄音並經其同意者,也違反「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

同時,遠雄人壽對所屬業務員有不當招攬的行為,如自停止招攬處分期間屆滿後重新登錄之日起1年內招攬的保件,有未執行財務核保者、辦理旅行平安保險業務,有以折扣方式計收保費的情事、辦理團體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條款內容給付保險金者,也不符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規定。

另外,金管會表示,遠雄人壽投資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所發行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未將成交紀錄及損益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者、辦理企業授信戶徵信調查,對借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不一致者,有未查明原因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投資結構型債券,有未詳實分析評估商品特性及風險者、放款案件核貸的利率尚未依放款定價考量因素予以核算,上述缺失均未依所定內部規定辦理者,也未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所訂內部控制制度。

金管會強調,由於違規事實明確,金管會共計核處罰鍰51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處分。金管會也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維護保險市場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