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塗辦案 18.5億黑心錢追不回

2015-12-04

中國時報【林偉信╱新聞分析】

大統長基靠著賣黑心混油,狠賺不法暴利,本以為犯罪所得最後應被國家沒收,但卻因檢方傻傻搞不清,未釐清負責人高振利與大統資產的關係,逕自切割後,僅以大統公司名義聲請沒入,遭法院打臉不准許,黑心企業不法所得無法討回,檢察官難辭其疚。

現行刑法規定,法院可以對「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財物,宣告沒收;所謂的犯罪行為人,就是指具有行為能力、意識能力的自然人,公司行號及社團法人非屬自然人,其犯罪所得不符合沒入規定。

大統長基是公司法人,其負責人是高振利,兩者關係密不可分,高振利製造黑心混油,藉由大統公司對外銷售圖利,本質上這些黑心錢就是高振利犯罪所得,當然最後也進了大統的公司帳戶內。

檢察官當初挾全國民意支持,查扣了大統長基所有帳戶,清算後認定其營業的不法所得高達18.5億元,這些錢理所當然就是高振利背著良心賣黑心油所得,最後也匯進了高振利的口袋,供他揮霍花用。

但檢方卻胡塗辦案,不勾稽大統長基與高振利之間的資金往來,證明錢與高振利有關,再用高及公司共同犯罪名義來查扣資金,卻一味地自行解釋法律,認定大統雖是法人,但也有犯罪行為能力,據此向法院聲請沒入大統的不法所得。

依目前司法審判制度,法官沒有調查犯罪的義務,檢察官要負全部的舉證責任;檢方不去證明大統公司與高振利犯罪所得的關連性,導致法官只依檢察官提供的卷內資料及聲請標的,作成不予沒入的判決,引起爭議後,院檢又互推責任,堅持自已對法律的解讀,淪為口水戰。

法務部與司法院最後亡羊補牢進行修法,將公司法人改為可沒入不法所得的犯罪主體,但大統長基黑心賣油的錢卻已無法追回了;如果當初檢察官能積極辦案,確認大統公司營業所得與高振利的關連性,據此聲請連帶沒入,這18.5億的黑心錢,就不必查扣了又還給黑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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