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嫌:同意判死 算是種彌補

2016-02-05
犯下台北市北投區文化國小女童割喉案的嫌犯龔重安。(本報資料照片)犯下台北市北投區文化國小女童割喉案的嫌犯龔重安。(本報資料照片)中國時報【李文正╱台北報導】

士林地院審理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割喉案,昨日辯論終結,檢方以凶手龔重安手段凶殘,求處死刑;龔的律師則以他患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不可判死,建請無期徒刑,但龔自己卻面帶微笑地說,希望法官判他死刑,因為接著二、三審不一定維持原判,先判死可讓家屬舒坦一點。全案2月26日宣判。

一審判死 二三審未必

法官昨先詢問龔,記憶中犯案情景、自首過程、家人互動,以及是否曾想過逃亡等問題,龔回答,他曾在馬路上嗆聲要殺人,沒有人相信,只好真的去殺人,證明自己有能力對抗那個窺探他隱私的聲音,並當庭說2次,殺女童是「最好的決定」。

法官問當天凌晨是否外出?龔記憶清楚,凌晨騎機車行經文林北路,背包裡面放著同1把凶刀,尋找下手目標,但沒有適合對象而作罷,到中午吃飽後才進入國小挑選無抵抗能力女童下手。

律師:別順應民意「惡魔」

龔說:「女童很無辜,但現實問題不是我能處理,我沒有智慧處理。」他自己撥打110電話等警察來逮補,龔說:「如果我有能力逃亡,也不需要行凶。」他表示,警察去他家搜索時,電腦螢幕還停在「三國志11」,犯案動機是「窮寇莫追,必以命相搏。」用以對抗自己的妄想症。

公訴檢察官指出,女童脖子上的傷口4.9公分,等於咽喉被整個割開,證明手段凶殘,女童死前受到極大驚嚇,想要呼吸沒有空氣、呼救卻叫不出聲,只能在地上等死。檢察官認為,兩公約雖提到精神病患不能判死刑,但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兩公約無實質約束力,也無法律位階,僅是監督政府遵循其所承擔義務,而龔所犯最重之罪應求處死刑。

是否會再犯 「我沒把握」

龔的律師王展星則引用日劇《王牌大律師》中的話,認為過度膨脹的民意是「惡魔」,不該順應民意判龔嫌死刑,而應讓罹患思覺失調症的龔嫌接受精神治療和徒刑。他說,將龔判死,等同古歐洲將痲瘋病人丟上船,放逐大海任其自生自滅,建請法官判無期徒刑。

聽完檢辯雙方陳述,龔微笑向法官表示,「對於再犯風險,我也沒有把握」,因出獄後還是會面對很多非善類的人,他可能不知如何處理,同意檢方對自己求處死刑,認為自己接受極刑,何嘗不是一種彌補被害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