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融入社會… 假釋犯酒駕免回籠

2017-07-26

台南市黃姓男子去年五月酒駕被查獲,一審判兩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由於他曾被判無期徒刑、仍在假釋期間,若被判有期徒刑定讞,需回監執行十年殘刑。黃上訴,法官認為他出獄後立即找到工作,成為家中經濟支柱,還曾公益捐款,已融入社會,留在獄外比入監好,改判他免刑確定。

五十二歲黃姓男子,一九九七年因懲治盜匪案件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入監執行至二○一一年假釋出獄。去年五月,他在工地飲酒後騎機車回家,被警攔查,酒測值○點七一毫克。

台南地院簡易庭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二月,黃認為量刑過重,且若他入監服殘刑,前妻幼女生活將陷困頓,提起上訴。

二審認定,黃假釋期間,除了此起酒駕案,沒有其他犯罪紀錄。而且他出獄隔月就在油漆行工作,前年起獨立承包油漆代工,現與前妻、五歲女兒同住,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還接連捐款六萬餘元給公益團體。

合議庭認為,黃假釋後積極回饋社會,如能正常任事,不僅有助重建生活,對社會也有正面幫助。

合議庭認為,黃不應該酒駕,幸好沒有釀成事故,對社會危害相對較低。刑法修正之後,酒駕已經刪除拘役及罰金刑,縱依法減刑到有期徒刑一月,黃仍要入監執行殘刑,家中將頓失唯一經濟來源與父親角色。

判決指出,與其令黃入監,不如讓他在獄外照顧稚女與前妻,服務弱勢民眾,更能創造社會福祉,改判免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