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酒測判免罰 法院:人民沒有「無端」受測義務

2017-11-17

劉姓男子見前方有警方酒測攔檢,把車停路邊睡覺,警方懷疑他酒駕,要求酒測被拒開罰並吊銷駕照,劉提告撤銷罰單;法院以員警沒有合理、客觀事由即懷疑他酒駕,判他勝訴免罰確定,引發外界討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發出「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新聞稿,指出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不是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的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

高等行政法院並在文中強調,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也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劉姓男子去年十月十九日,開車行經北市市民大道,當時北市大安警分局在市民大道實施酒測攔檢,員警見劉的車輛從內車道切到外車道,還把車停在紅線上,懷疑劉酒駕上前拍窗盤查。

劉不予理會,把自己鎖在車內講手機,再爬到後座睡覺,無論員警敲車、喊叫、燈照都未獲回應,員警遂在車外宣讀拒絕酒測罰責,並將勸導警告書夾在車前擋風玻璃,再開單舉發並移送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執行,開罰九萬元並吊銷駕照。

劉提告撤銷裁罰,辯稱當天和國外客戶談生意,席間沒喝酒,也沒看到前方有路檢點,單純甚感疲倦才停到路邊,戴上耳機小寐,熟睡未察覺員警呼叫。

法院勘驗光碟,劉從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持續減速但並無異常駕駛,且員警盤查時他早就停好車,現實上並無危害,也沒蛇行、車速異常等懷疑劉酒駕的「合理客觀事由」,判決劉勝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強調,按照憲法價值,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要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所謂「合法酒測」,必須恪遵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

依大法官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後果,如受檢人仍拒絕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應先踐行前述程序,要求人民酒測才符合憲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