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逾0.25 公共危險可判刑

2018-01-09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薛植和表示,根據法令規範,酒駕遇上警方臨檢,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駕駛人1萬5000元至9萬元罰鍰。

  • 宜蘭警方採用的呼氣酒精測試器,使用1年或1000次,就要做檢驗。
(記者江志雄翻攝)

    宜蘭警方採用的呼氣酒精測試器,使用1年或1000次,就要做檢驗。 (記者江志雄翻攝)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05%以上者,即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若酒後肇事,酒測值超過0.15毫克便觸犯公共危險罪;0.15毫克以下者,當事人通過「生理平衡檢測」,得不移送,如果沒有通過檢測仍須移送。

薛植和也說,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酒駕被告獲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在履行刑事責任後,可聲請免除及退還行政罰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