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槍擊斃駕車賊 北院判無罪

2018-01-10

〔記者張文川、黃敦硯/台北報導〕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備隊警員張景義,5年前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開槍擊中黎男致死,台北地檢署歷經3度偵查,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員,但台北地院昨認定張員已善盡注意義務,沒有過失,判張景義無罪。

  • 5年前西門町發生警員張景義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開槍擊中擋風玻璃,導致黎中彈身亡。(資料照)

    5年前西門町發生警員張景義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開槍擊中擋風玻璃,導致黎中彈身亡。(資料照)

合議庭認定,當時確實有用槍的急迫性,張景義的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且張已注意不傷及致命部位,沒有逾越必要程度,客觀上未違反注意義務,主觀上也已盡可注意的能事,難以認定有過失,因此判處無罪。

已注意不傷致命部位

難以認定用槍有過失

對於判決結果,警政署長陳家欽表示:「尊重與感謝!」警政署並強調,第一線有許多瞬息萬變的狀況,同仁是基於保護善良民眾及自身執勤安全,才依法使用警械;北檢則表示將等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2013年8月13日,黎男在新北市中和區拒絕警方盤檢,隨即駕車逃逸到西門町鬧區,當時正在附近處理民眾路倒案件的張景義也加入圍捕,朝黎男車輪連開兩槍,第二發子彈貫穿前擋風玻璃後擊中黎男腹腔,導致黎送醫不治;事後北檢兩度將張員處分不起訴,都被高檢署發回,第三度偵查才改認張員開槍未達急迫性,違反用槍時機,將他起訴。

北院認為,黎男是先在中和開車撞倒警用機車,才被一路追捕至西門町,屬毀損公物的「準現行犯」,且他疾駛在人潮眾多的人行道,直到撞開阻車石才暫時停下,當張員拔槍喝令他下車時,他不下車也不熄火,隨時可加速前進或倒車,也可能對民眾造成立即危害,張員站在車子右前方,見情況刻不容緩才開槍嚇阻,確有急迫性,屬合理用槍。

判決並指出,張員在案發前一整年的槍訓時數達109小時,根據彈道鑑定,張員兩槍都是朝右前輪射擊,是因黎突然倒車,加上射擊角度與車輛材質特性導致彈道偏向,才使得第二發子彈擊中黎男,足認張已盡力減低可能危害,符合比例原則,縱使擊中黎男,也不能認定張違反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