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 司院擬改法官審

2018-01-26

以前檢一通電話就定案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人權又將邁出一大步!院、檢常對刑案嫌疑人祭出「限制出境(海)」強制處分,但刑事訴訟法對此毫無規範,目前只要檢察官打電話給移民署,就可對民眾限制出境,部分學者、立委認為有侵害居住、遷徙自由疑慮;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前天決議,未來限制出境原則上須經法官審查,必要時才可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處理。

  • 以往只要檢察官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即可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把關,未來可望交由法官審理核准。(資料照)

    以往只要檢察官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即可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把關,未來可望交由法官審理核准。(資料照)

法務部有異見

不過,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昨回應,他不贊成此修法方向,希望能維持現行運作方式,再精進內控作法,由於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之法律,如司法院確定朝此方向修法,法務部會等草案送行政院會銜時再進行協商。

司法院指出,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前天召開第5次會議,多數委員認為,刑訴法應將限制出境(海)明文化,並採「法官保留原則」,才能落實人權保障,原則上未來檢方要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限制出境(海),應由法官核准,但必要時可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避免被告或嫌犯趁機潛逃國外。

多數委員認為,限制出境(海) 應考量防逃問題,不能只當成羈押的替代處分,否則未經檢察官或法官訊問的被告,可能會趁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還沒拘提、逮捕到案之前,就趁機逃亡國外,嚴重損害國家的刑罰權。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蔡易餘等人,去年就提案要將限制出境制度明文化,建議朝「絕對法官保留原則」方向修法,也就是只有法官才有權對民眾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司法院和法務部對此均採保留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