狎3少女 帶刀出庭 慣犯入獄 向媒體「勒索」

2018-01-29

在獄中寫信揚言提告

〔記者王錦義、楊綿傑/綜合報導〕花蓮縣性侵慣犯朱世全猥褻3少女被逮,他竟攜帶手杖刀到花蓮地檢署、並以眼鏡型攝影機竊錄開庭畫面,被法警查獲,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去年以強制猥褻、公共場所攜帶刀械等罪,判9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痛批他無視公權力,駁回上訴定讞;目前在花蓮監獄服刑的朱男不滿媒體報導他全名,近日在獄中寫信主張人格權、姓名權受損,要求媒體付錢和解,否則提告索賠。

  • 朱姓男子攜帶枴杖刀進入地檢署,並攜帶眼鏡秘錄器進入地檢署偵查庭內偷拍被查獲。(記者王錦義攝)

    朱姓男子攜帶枴杖刀進入地檢署,並攜帶眼鏡秘錄器進入地檢署偵查庭內偷拍被查獲。(記者王錦義攝)

記協︰民眾有知的權利

律師認為,媒體依公開判決書報導,提告很難成案;台灣記者協會理事長劉嘉韻昨表示,民眾有知的權利,犯案者也有提告的權利,只要媒體報導有所本且非惡意,相信法官自有公評。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指出,40歲男子朱世全在2014年3月間,以嗆聲「該砸就砸,該砍就砍」的威脅口吻,假借僱少女到家中打掃、帶折疊刀與少女見面等手法,猥褻小華(化名)等3名被害少女。

審理期間,朱男不滿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他,2014年12月底帶枴杖刀、眼鏡型秘錄器到地檢署,多次竊錄偵查、調查、審判過程中非公開活動、言論及偵查筆錄,被法警發現逮捕移送法辦。

朱世全接受審理時,法官認為朱對女性不尊重、性需求偏差,評估性侵再犯屬高危險群,應予適當治療;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合計3罪,去年6月判朱男9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朱男目前在花蓮監獄服刑,他近日卻在獄中寫信指出,台灣未像美國有「梅根法案」,他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的被告、受刑人,不能、不該有全名上報,包含自由時報等媒體,卻刊登他全名,他也否認使用眼鏡型針孔秘錄器,辯稱是眼鏡型「行車記錄器」;認為媒體「不實報導」讓他及家人、親友感到困擾,依民法第18、19條主張人格權、姓名權受損,希望媒體記者與他私下和解,否則要依據民法第195條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朱男除猥褻小華等3名被害少女案定讞外,據了解,朱男為妨害性自主案件慣犯,2002年開始犯案,2008年花蓮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案件4罪判應執行1年10月,朱男喊冤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都被駁回,2011年8月才關出來,2012年又再犯對少女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罪,被判12年徒刑,朱男否認犯行、不斷上訴,去年3月花蓮高分院更二審認為罪證不足判處無罪,最高法院認為仍有疑義,去年11月發回更三審,朱男性侵少女案仍在花蓮高分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