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第三人舉證遭騷擾

2018-04-2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律師周武榮表示,萬一碰上恐怖情人、跟蹤狂反覆或持續監視、盯梢等騷擾行為,被害人如能利用手機錄影錄音,當然是最好的舉證,但萬一情況不允許,且為避免激怒對方,造成更嚴重後果,被害人在蒐證方面,應於第一時間求助親友,由第三人證明被害人確實遭到騷擾等情況。

  • 2015年黃姓男大生求歡學妹不成,殺人辱屍引起社會矚目。(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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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法蒐證應避免激怒對方

周武榮指出,就現行實務上的狀況來看,由第三人來證明被害人確遭騷擾,是檢察官起訴加害人的重要依據之一;例如被害人如遭受性侵害,除了保留跡證並至醫院驗傷外,第一時間向親友求助的電話或文字紀錄,都是能提供檢察官判斷起訴加害人與否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