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18件若確定不得易科罰金 張淑晶 鐵定要關

2018-07-04

〔記者王定傳、余衡、曾健銘/新北報導〕張淑晶昨被重判8年2月徒刑,主因在於她被認定構成18件誣告罪,誣告罪不能易科罰金,18罪就判了7年,若本案確定,張淑晶一定要入監;受害房客昨獲知判決痛批「罪有應得」,更有房客直言「判得太輕了!」有網友說「大快人心」,調侃「進去(監獄)後,繼續把牢房隔間出租」。

  • 張淑晶(右)。(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張淑晶(右)。(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網友酸︰把牢房隔間出租

受害房客小花(化名)表示「還沒定讞前,說什麼都沒用!」她痛批張淑晶個性狡猾,一定會再上訴,她認為租客中有許多涉世未深的學生因此背負官司,希望能夠加重刑期,讓張受到應有的懲罰,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

房客︰判得太輕了

合議庭認為,張淑晶之所以成立誣告罪,主因在於她明知簽約時,房客的親友不在場,卻以話術聲稱連帶保證人欄只是聯絡人,讓房客簽下親友姓名、電話,但裡面沒有「身分證字號」等重要個資,沒有證據顯示保證人有同意授權,事後發生租屋糾紛後,張女卻誣指保證人是房客詐欺、侵占及毀損罪的共犯。

另一情形是,有房客在張淑晶面前打電話確認親友要當保證人,張明知房客已獲得授權且有通聯記錄可查,卻誣告房客代簽是偽造文書。

張淑晶被控的詐欺罪,只有3件成立;其中,許多房客指控張淑晶隱匿不利條約,大多舉證不足,只有一名房客機警,曾經翻拍契約,與檢警扣押的正本比對,正本1、3頁泛黃,第2頁宛如白紙,裡面隱藏著「無故不接電話賠10萬,或提前搬走要賠2個月租押金」不利條約,才成功定罪。

第二種詐欺犯行是帶房客看A房,簽約後卻給B房;最扯的是,一名楊姓女房客遲繳房租,但她簽約承諾還錢,並簽下伯父的聯絡方式,卻害伯父成為被告,張淑晶還趁楊女到南部出差,承諾另名高姓男子有空房可住,簽約收訂金後,高男發現房內有楊女衣物和貴賓狗,驚覺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