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期交稅稅率維持10萬分之2 實施至2018年底
2015-12-31為吸引投資人投入台灣期貨市場,自2013年4月1日起,行政院核定期交稅徵收率由10萬分之4調降為10萬分之2,實施期間至2015年12月31日止。
考量期交稅調降措施對台灣期貨市場成交量、市場結構及稅收影響等成效,並兼顧稅制公平性、財政收入適足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行政院因此核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持續調降期交稅徵收率為10萬分之2。
為吸引投資人投入台灣期貨市場,自2013年4月1日起,行政院核定期交稅徵收率由10萬分之4調降為10萬分之2,實施期間至2015年12月31日止。
考量期交稅調降措施對台灣期貨市場成交量、市場結構及稅收影響等成效,並兼顧稅制公平性、財政收入適足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行政院因此核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持續調降期交稅徵收率為10萬分之2。